株洲经开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万达>政策法规2021年11月29日

株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株洲经开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株经开管发〔2021〕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市直驻区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经开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       

 

株洲经开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推动项目引进落地,根据株政发〔2021〕27号《株洲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助推“三个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市二十八条”)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产业招商

1.支持产业项目引进。紧扣我区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和智能制造产业体系,亩均税收达到25万元的新引进产业项目,按其地方财政贡献区级部分,按完整投产年度给予8年奖励,前4年按其地方财政贡献区级部分的60%进行奖励,后4年按其地方财政贡献区级部分的40%进行奖励。

二、支持总部经济招商

2.实行落户奖励。经认定的新注册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功能总部)的,实缴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自企业注册运营年度起,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在3-5亿元(含3亿元)的,自企业注册运营年度起,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2.5%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0.5-3亿元(含0.5亿元)的,自企业注册运营年度起,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奖励分5年兑现,每年兑现20%。

3.实行经营奖励。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的企业,分别按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以现金或等价物品奖励企业或按有关规定奖励突出贡献人员。对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分别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台阶时,按企业对应台阶营业收入万分之一的标准,以现金或等价物品奖励企业或按有关规定奖励突出贡献人员。对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首次上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等台阶(超过1亿元后,以每新增5000万元为一个台阶)且年度增长10%以上的,按照企业台阶内地方财政贡献区级增量部分的30%,以现金或等价物品奖励企业或按有关规定奖励突出贡献人员。

4.实行办公用房补助。总部企业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房价20%比例、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助(第一年10%,第二年5%,第三年5%);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

5.实行高管人才奖励。落户我区的总部项目自投产运营当年起,连续5年对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地方财政贡献区级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三、支持落地企业做大做强

6.支持企业增资扩产。支持已落地企业(含本地企业)追加投资、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对年度新增设备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在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区级增量部分中按照兑现时间最短的原则实施,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增资扩产增加的地方财政贡献,按照支持总部经济经营实行台阶奖励。

7.支持优质项目裂变发展。支持落地企业(含本地企业)依托优势项目裂变设立新公司,以裂变前公司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连续5年按新公司投产后地方财政贡献区级增量部分5年80%给予奖励。

8.支持企业做强做大。按照我区发布的《株洲经开区、云龙示范区支持工业经济发展十条政策》(株经开管发〔2020〕1号)和《株洲经开区、云龙示范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株经开管发〔2021〕4号)继续实施。

四、支持基金招商

9.基金招商政策。按照《株洲经开区、云龙示范区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十条政策》(株经开管发〔2021〕2号)执行。

五、支持外资外贸招商

10.鼓励外商直接投资。我区外资企业一个年度内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每100万美元,按1.5%-2%比例奖励在区外资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11.鼓励引进外贸实体企业。对新引进年进出口实绩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外贸实体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进出口实绩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相应增加50万元人民币,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六、支持市场化招商

12.支持招商方式创新。鼓励采取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中介招商、以商招商等多种方式开展市场化招商,对新引进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含房地产企业)的项目,自项目投产运营起按完整投产年度连续5年,对项目引进者按当年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

13.支持园区市场化建设运营。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本采用PBOS模式等方式推进园区开发建设、产业招商和运营服务市场化。对专业从事园区开发运营的企业,在其开发的园区项目(园中园等)竣工验收、标厂入驻率达90%以上且亩均税收达25万元以上,按完整投产年度连续5年,给予园区运营企业按该项目当年地方财政贡献区级部分的80%奖励。

七、支持楼宇经济招商

14.鼓励楼宇经济招商。区管委会根据楼宇对区域经济和社会贡献给予楼宇经济市场主体一定奖补。入驻企业政策奖励由楼宇经济市场主体进行兑付。该奖励以楼宇经济市场主体为单位,奖励金额以楼宇经济市场主体及楼宇入驻企业每年产生地方留存税收部分的80%为上限,每年给予楼宇经济市场主体以政策奖补,以5年为限。

15.支持楼宇做大做强。建立楼宇运管企业绩效奖励机制,对楼宇年税收总量(不含房地产)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连续3年年税收总量(不含房地产)超2000万元且税收总量增速超过10%的,给予楼宇运管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强化政策配套

16.促进项目履约落地。加强对项目引进、履约和资金到位情况的考核,按招商年度综合考评实绩对排名前两位的片区开发主体(国有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片区开发主体(国有企业)可按不超过40%的比例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工作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

17.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园区产业配套和部门联动服务体系,实现“园区事园区办”“一件事一次办”,完善“指定代办、部门快办、联合督办”工作机制,推动园区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对产业带动强劲、税收贡献突出、诚信守法经营的落地招商项目法人代表或在株企业负责人,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提供其企业高管团队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和医疗保障方面的优惠待遇。按照我区发布的《株洲经开区、云龙示范区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二十条措施》(株云龙发〔2019〕1号)继续实施。

九、支持产教融合

18.支持产教融合。按照我区发布的《关于推进校地企产教融合、共建共享的若干意见》(株经开发〔2020〕3号)执行。

十、确保政策兑现

19.特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支持。对外资投资超5000万美元的项目、内资投资超5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地区经济发展贡献巨大的重点项目、新引进的年进出口实绩2亿美元以上的外贸实体企业,或本政策措施未明确到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20.实行政策兑现口径最大化。按照“免申即享”原则,每年1月开始组织,由区招商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云龙税务分局等相关单位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后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可以叠加享受省、市政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如果已经享受了“市二十八条”政策且我区政策高于市政策的情况下,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由我区补足差额。如本政策未涵盖且符合“市二十八条”政策的,我区参照实行。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或本政策措施多个奖励条款及对象的,按就高不重复、最大贡献人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招商商务及财政部门负责解释。遇国、省相关政策调整,可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修订。


网站信息来源:http://ylsfq.zhuzhou.gov.cn/c19552/20220124/i1820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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