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法〔2022〕49号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21-2025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省委省政府《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日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省委省政府《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治政府建设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法治湖南建设总体部署,聚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着力完善系统制度规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和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
坚持改革创新,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模式和新路径。
坚持统筹推进,强化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推动、协同发展。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法治政府建设走在全省前列。
二、健全部门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部门作用
(四)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编制并动态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实施。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
(五)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科学归并减少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并下放审批层级。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提高审批时效。逐步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镇燃气经营管理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管理,守牢安全底线。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制定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七)不断优化政务服务。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持续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增强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平台服务能力,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深入开展政务服务“三化”和“四减”行动,落实“好差评”、效能监管和廉政承诺制度,提升企业、群众满意度。
(八)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实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持续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强政企沟通,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在政策文件制定过程中强化公平竞争,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部门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九)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重要领域立法。围绕建筑业、城乡建设管理、房地产市场等重点领域,参与和推动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和完善,重点推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湖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湖南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制修订,进一步完善住房城乡建设法规体系。
(十)完善部门立法工作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立法工作水平。聚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建立健全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
(十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落实《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和廉洁性评估,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集体审议等有关工作要求,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健全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清理工作机制,加强定期清理、专项清理、日常清理等工作。
四、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十二)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
(十三)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部门职能和各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要规划等重大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加强决策过程记录和保存工作,及时完整归档座谈会、公众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过程记录材料。
(十四)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等其他部门职责关系,创新执法方式和管理机制,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推进试点改革。坚持依法下放、试点先行,加大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力度,按照管理权限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并做好指导监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装备等保障。
(十六)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对城市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房地产市场(含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梳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十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贯彻执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在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量化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精简规范行政执法事项,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压减重复或者不必要的检查事项。
(十八)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制定“八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并做好组织实施。加强以案释法,在执法过程中参照最高院、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指导案例执行。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十九)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防范化解本地区本领域重大风险能力。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镇燃气、供水、排水防涝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推行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鼓励引导建设工程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
七、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创建良好行业法治氛围
(二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程造价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妥善推进矛盾纠纷化解。积极主动排查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中的矛盾纠纷隐患,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排查和调处并行,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严格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调解的规定,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二十一)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做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相关工作,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庭审观摩活动,组织编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汇编,切实履行生效决定和裁判。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并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
八、加强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二十二)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的效能。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有效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等工作要求,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创新执法监督方式,大力整治只检查不处罚、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评查、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建设。
(二十三)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及时公开到位。准确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依申请公开各项规定,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质量水平。
九、加强科技保障,推动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二十四)加快推进信息化。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实现网上政务全覆盖,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并与当地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互联互通。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信息平台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整合各类数据、网络平台,防止重复建设。加快推进各部门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加快推进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善于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等工作。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
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二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党组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发展规划,定期部署推进、抓实抓好。
(二十六)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要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法治专题培训。加大考核力度,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所属单位的综合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等重要内容。
(二十七)加强依法行政队伍建设。加强法治机构建设,保障人员力量、经费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要依照法律法规配备必要的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使用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推动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重大执法等依法行政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网站信息来源:https://zjt.hunan.gov.cn/zjt/xxgk/xinxigongkaimulu/tzgg/yssm/202204/t20220408_22731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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