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万达>政策法规2021年06月17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建规〔2016〕224号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株洲市规划局、湘潭市城乡规划局,浏阳市城乡规划局、湘潭县规划局,有关镇、乡人民政府:

  为加强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16日

  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以下简称生态绿心地区)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态绿心地区,是指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之间的城际生态隔离、保护区域,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控制建设区,具体范围由《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生态绿心地区制定规划(除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外),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生态绿心地区规划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指导、审批、监督职责。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浏阳市、湘潭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生态绿心地区范围内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生态绿心地区规划管理职责。

  第三条〔规划制定总体要求〕 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片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应当服从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并遵守《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

  生态绿心地区限制开发区和控制建设区范围内应当根据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和保护条例,以及相应的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片区总体规划,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生态绿心地区禁止开发区直接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

  第四条〔规划编制与审批〕 生态绿心地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两型委)意见。

  生态绿心地区范围内的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第五条〔规划修改〕 生态绿心地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修改程序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修改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六条〔建设项目分类〕 生态绿心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分为省管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

  (一)省管建设项目:

  1.禁止开发区范围内的生态建设、景观保护建设、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

  2.限制开发区范围内的生态建设、景观保护建设、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农民住宅建设以外的其他建设;

  3.控制建设区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具体名录以省两型委有关规定为准。

  (二)其他建设项目:省管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管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省管建设项目按下列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办理前应当取得省两型委出具的建设项目准入意见书。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省管建设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申请单位需提供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相关要求,经审查符合规划的,办理规划条件;不符合规划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省管建设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收到城市、县国土部门申请下达规划条件的函件后,交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相关要求,并由其反馈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审查符合规划的,办理规划条件;不符合规划的,书面告知国土部门并说明理由。

  生态绿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镇区(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省管建设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持申请报告、立项(核准、备案)文件和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相关要求等材料,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划的,办理规划条件;不符合规划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有关规定,核发生态绿心地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省管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镇区(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省管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生态绿心地区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范围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发控制性详细规划、镇区(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土地上省管建设建设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单位需提供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其他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生态绿心地区其他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层级监督和违法建设处理〕 生态绿心地区范围内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生态绿心地区的规划监督检查和批后管理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生态绿心地区的规划日常监督管理、批后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并落实建设项目开工前定位、放线和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核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措施。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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